证券代码:002347 证券简称:泰尔股份 公告编号:2021-58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1 年 12 月 6 日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6 日 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1 年 12 月 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1 年 12 月 6 日 9:15 至 2021 年 12
月 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超山西路 669 号,公司行政楼二楼
股东会议室。
(3)股权登记日:2021 年 12 月 1 日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邰正彪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2、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1 人,共计代表股份 174,222,7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5199%。其中: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 人,代表股 174,085,67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4.492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37,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6 人,代表股份 563,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6%;
(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4,222,77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6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4,222,77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6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