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登记,并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交所登记后应当在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在既定披露日期上午九点前向深交所报告。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深交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信息发布后,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安徽证监局,同时置备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1、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2、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或本制度的要求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1、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2、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以及深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3、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第二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新股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六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
公司应当向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出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八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九条 本制度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配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第二十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完成编制,并在指定报纸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完成编制并披露。
季度报告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完成编制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 公司基本情况;
2、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4、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5、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6、 董事会报告;
7、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8、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9、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10、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 公司基本情况;
2、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6、财务会计报告;
7、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4、股东大会决议;
5、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第三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1、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
措施;
(12)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4)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6)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8)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9)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0)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1)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当重大事项涉及金额达到以下标准时应当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