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4 年 5 月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原上海柘中大型管
桩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739768376E。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1 月 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500 万股,于 2010 年 1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hanghai Zhezhong Group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贤区联合北路 215 号第 5 幢 2501 室
邮政编码:20141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41,575,416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品质,奉献于发展。以精良产品和精
品工程服务于社会建设和社会发展,同时为股东、为职工、为
社会实现良好的价值与回报。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销售钢筋混凝土管桩、
方桩、管片、企口管、建筑钢结构件、声屏障、商品混凝土,
建材批发、零售,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
实业投资,国内贸易(除专项规定),资产管理,投资管理,
投资咨询,从事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为 10,000 万股,发起人的名称、
出资方式及认购的股份数如下: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上海柘中(集团)有限公司 9,510 万股 净资产折股 2007.6
上海康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90 万股 净资产折股 2007.6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41,575,416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41,575,416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本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