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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纶科技:2018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04


股票代码:002341        股票简称:新纶科技        公告编号:2019-073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情况

  1、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9年5月13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8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8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152,017,29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人民币0.27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人民币31,104,466.88元。本次利润分配完成后,尚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公司2018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亦不送红股。

  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2、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一致。
  3、自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因期权行权发生变化,本次分配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4、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距离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股权激励行权原因,由2018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152,017,292股调整为公司现有总股本1,152,214,592股;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0.27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调整为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0.269953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本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152,214,592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269953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242958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53991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26995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7月11日;

  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为:2019年7月12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9年7月1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19年7月12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六、相关参数调整情况

  股权激励等价格调整的情况:根据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本次权益分派实施
后,公司将相应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具体内容待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另行公告。

    七、咨询方式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咨询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3025号创意大厦13-14楼

  咨询联系人:阮征

  咨询电话:0755-26993098

  传真电话:0755-26993313

    八、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