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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纶: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2

ST新纶: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002341        股票简称:ST 新纶        公告编号:2024-030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通知情况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发布了
《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4 年 5 月 6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提示性公告》,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5 月 21 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5 月 21 日当天,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1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中康路 136 号深圳新一

代产业园 5 栋 5 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总裁廖垚先生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以及股东代表共 38 名,代表公司股份累计为
200,302,5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7.3841%。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2 名,代表股份 195,417,73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60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26 人,代表股份 4,884,828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40%。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8,141,96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9213%;反对
1,833,6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9154%;弃权 327,0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63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786,028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85.5446%;反对 1,833,6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2.2676%;弃权 327,0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1878%。

    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报告后向与会股东做了述职报告。

    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9,419,46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5591%;反对
883,1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409%;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063,528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4.0916%;反对 883,1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9084%;弃权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3、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8,024,16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8625%;反对
1,951,4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9742%;弃权 327,0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63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668,228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84.7564%;反对 1,951,4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3.0558%;弃权 327,0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1878%。

    4、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8,354,06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0272%;反对
1,948,5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9728%;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998,128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86.9636%;反对 1,948,5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3.0364%;弃权 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5、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8,437,06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0687%;反对
1,865,5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9313%;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3,081,128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87.5189%;反对 1,865,5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2.4811%;弃权 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6、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4,906,26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3424%;反对
5,321,3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6576%;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625,328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64.3980%;反对 5,321,3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5.6020%;弃权 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李洪流先生回避表决。

    7、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5,345,96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5254%;反对
4,956,6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4746%;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990,028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66.8380%;反对 4,956,6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3.1620%;弃权 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8、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部分公司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8.01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8,240,26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9704%;反对
1,853,7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9254%;弃权 208,6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04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884,328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86.2022%;反对 1,853,7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2.4021%;弃权 208,6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3956%。

    8.02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8,388,86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0446%;反对
1,853,7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9254%;弃权 60,0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3,032,928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87.1964%;反对 1,853,7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2.4021%;弃权 60,0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014%。

    8.03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8,353,06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0267%;反对
1,949,5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9733%;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997,128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86.9569%;反对 1,949,5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3.0431%;弃权 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8.04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8,354,06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0272%;反对
1,948,5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9728%;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998,128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86.9636%;反对 1,948,5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3.0364%;弃权 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9、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7,195,16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4486%;反对
2,341,1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1688%;弃权 766,3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82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1,839,228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79.2100%;反对 2,341,1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5.6631%;弃权 766,3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1269%。

    10、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及其控制的企业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6,828,36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2655%;反对
3,474,2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7345%;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1,472,428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76.7560%;反对 3,474,2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3.2440%;弃权 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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