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 2016 年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绿色公司债券
2021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法律意见书
致: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格林美”)的委托,
指派戴毅律师、陈晓璇律师(下称“本律师”)见证格林美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的 2016 年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绿色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2021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下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2016 年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2016 年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绿色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 称 “《 会议 规 则 》”) 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有效表决权和决议的合法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上市规则》第 4.3.8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会议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由本期债券债权代理人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召集,格
林美已于 2021 年 11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6 年格林
美股份有限公司绿色公司债券 2021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公告了债券发行情况,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债权登记日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及审议议案、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权利、债券持有人参会登记办法、表决程序和效力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通过通讯方式召开,就《会议通知》
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二、本次会议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参加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包括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下同)共计 1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共 500,000张,占本期债券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 100%。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参加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通过通讯表决方式对《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前 15 日发出会议通知
的议案》。
经统计通讯表决结果,参加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以 500,000 张同意、
0 张反对、0 张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赞成数占参加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债券总数的 1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兑付 2016 年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绿色公司债
券的议案》。
经统计通讯表决结果,参加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以 500,000 张同意、
0 张反对、0 张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赞成数占参加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债券总数的 100%。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上市规则》《募集说明
书》《会议规则》等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