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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38 深市 奥普光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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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光电: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11-14


  证券代码:002338        证券简称:奥普光电        公告编号:2024-043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

  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或新增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1 月 13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1 月 13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期间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路 588号)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高劲松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20 人,代表股份115,271,3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029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份 101,754,7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2.39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19 人,代表股份 13,516,596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319%。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619 人,代表股份 13,516,5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31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锦路安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5,023,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50%;
反对 11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0%;弃权13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68,7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667%;反对 11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71%;弃权 13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62%。

    表决结果:聘任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4 年度
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聘期 1 年,审计费用 80 万元。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5,017,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00%;
反对 11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1%;弃权13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62,9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238%;反对 11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49%;弃权 13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13%。

    表决结果:储海荣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锦路安生律师事务所孙冲律师、朱金峰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锦路安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