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4年4月25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作出修改。
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高管层修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相关事宜。《公司章程》修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书、财务总监。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转让。 转让。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
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
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
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深圳分公司提供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承担同种义务。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与深圳分公司签订股份公司
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
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
况,以及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十六)对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 股计划;
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出决议。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十七)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的其他事项。
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
对象提供的担保;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方提供的担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6 人时; (一)董事人数不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 1/3 时; 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事过半数同意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
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表决程序。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日上午 9:15,并不
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
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
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