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亿丰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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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亿丰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益友证罗普字(2021)第4号
致:中亿丰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中亿丰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顾程、戴淼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用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陈述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21 年 11 月 12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
登了《中亿丰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时间及程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29 日下午 2 点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与《通知》规定相一致。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29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2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本所律师根据截至2021年11月22日股权登记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合计2人,代表公司股份202,39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013%。
2.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人,代表公司股份977,0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497%。
3.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参与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3名,代表公司股份977,0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49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系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作出决议后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表决,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计票,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结合现场投票的情况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拟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1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获有效表决权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亿丰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签字) : 经办律师 (签字):
唐海燕: 顾 程:
戴 淼: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