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28 证券简称:新朋股份 公告编号:2010-037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运用部分超募资金收购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交易拟购买的标的资产存在抵押情形,交易双方已就标的资产
解除抵押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
一、交易概述
1、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
金购买位于上海市青浦区青浦镇新科路588号的厂房资产及该厂房占用
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上述资产已由上海誉皓电子
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誉皓公司”)合法取得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
局颁发的沪房地青字(2009)第008749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2、此收购资产已经上海东洲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并出具
了沪东洲房估报字(2010)A010232号《房地产评估报告》。
3、本次收购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18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
司于2010 年8 月10日与誉皓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 下称“合
同”)。根据上述合同,公司购买上述房地产的总价为6,100万元。
4、本次拟购买的房地产存在抵押情形,相关合同中约定了消除抵押
情形的条款。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誉皓公司基本情况
名 称:上海誉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青浦区青浦镇新科路588 号;法定代表人:黄丽华;
注册资本:15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外商投资企业;
经营范围:设计、生产新型平板显示器、新型电子元器件、移动通
信系统及相关配套件,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制造,销售公司自产产品
并提供技术咨询。(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注册号:310000400590130;
成立日期:2008-12-12。
2、誉皓公司母公司情况
名 称:;康姆尼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青浦区胜利路588 号
法定代表人:陆倚云
注册资本:580 万美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设计、生产新型平板显示器、新型电子元器件(电力电
子器件、光电子器件),移动通信系统及相关配套件,非金属制品模具
设计、制造,销售公司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配套件的维修服务与技术咨
询。(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注册号:310000400247449
成立日期:2000 年9 月25 日
2009年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735万元;利润总额27万元;净利润
23.5万元。
3、与本公司关系
誉皓公司和其母公司康姆尼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
关联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本次拟收购的目标资产为位于上海市青浦区青浦镇新科路588号,
宗地号上海青浦区工业园区3街坊39/9丘的房地产,该厂房建筑结构为框
架结构,建筑面积共计21,838.61平方米,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总面积为12,393平方米,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来源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
让方式获得,用途为工业用地。上述资产已有誉皓公司合法取得上海市
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颁发的沪房地青字(2009)第008749号《上海市房
地产权证》,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终止日期为2055
年12月29日。
2、根据上海东洲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沪东洲房估报字(2010)
A010232号《房地产评估报告》,对该目标房产的市场价值采用市场比较
法、收益法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10年6月30日,其评估值为人民币
6,095万元。
3、誉皓公司已将以沪房地青字(2009)第008749号《上海市房地产
权证》项下的房地产,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行向
康姆尼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及誉皓公司提供的借款共计人民币3400万
元提供抵押担保。具体担保情况如下: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期限
康姆尼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1400万元 2010年7月29日至2013年7月28日
上海誉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000万元 2009年7月31日至2012年7月10日
誉皓公司在收到公司支付的首期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解除设定
于该房屋的抵押;
誉皓公司的母公司康姆尼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承诺,同意对上述
合同而可能产生的誉皓公司需承担的违约责任提供保证担保,出具担保
承诺函。具体担保事项如下:
1)康姆尼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同意对上述合同而可能产生的上海
誉皓需承担的违约责任提供保证担保;
2)如由于该合同导致上海誉皓向新朋实业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均由
承诺方依法全部予以承担;
3)康姆尼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进一步同意,上述承诺在承诺方与
新朋实业之间构成担保合同法律关系。承诺函一经康姆尼电子(上海)
有限公司作出并签署,即对康姆尼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具有法律约束
力。新朋实业可以依赖于承诺而行动。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主要条款
成交金额:交易双方以该房地产的评估价值为基础,经协商一致,
同意确认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款为人民币6,100万元。
支付方式:现金。
支付期限:
1)签署本合同之次日,公司支付首期款人民币肆仟万元(其中定金
为壹仟万元,定金在公司支付最后一笔房款时自动转为房款);誉皓公
司在收到公司支付的首期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解除设定于该房屋的抵
押;
2)第二期款项人民币壹仟壹佰万元至迟于2010年8月31日前完成支
付,公司支付完该款的次日,双方共同向上海市青浦区房地产交易中心
申请办理房产转让过户手续;
3)余款人民币壹仟万元于上海市青浦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核发以公司
为产权人的房地产权证后次日完成支付。
2、交易定价依据
以上海东洲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沪东洲房估报字(2010)
A010232号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价值为参考依据,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3、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
公司以募集资金中的部分超募资金收购上述房地产。
4、协议的生效条件:本合同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并经协议双方签
订之日起生效。
五、收购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美国设立子
公司的报告》,在美国设立子公司,主要是引进具有本土优势和跨国公
司工作经验的核心研发团队和市场营销队伍,强化技术研发和新的市场
开拓,为把新朋从OEM提升到ODM打下基础,为企业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目前在美国子公司主要研发项目为新型无刷电机。新型无刷电机是
一个具有节能环保优点的低碳经济项目,符合当前国内外发展低碳经济
的潮流,市场发展前景十分看好。
自在美国子公司设立以来,项目研发、市场拓展同步进行。核心技
术人员已相继到位,无刷电机的研发工作正在进行;在业务拓展方面,
目前已有几家客户正与新公司接洽相关合作事宜。因此,公司需尽快建
立无刷电机的生产基地,以满足市场的需求。而此次收购的资产拥有现
成的标准化厂房,可以缩短基建工期,提前投入生产。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就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收购资产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29号关于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有关规定和
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收购资产情况进行了认
真的核查并发表以下意见:
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中的6,100万元收购位于上海市青浦区青浦镇
新科路588号的房地产,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前提下进行
的,且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超募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
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资产收
购行为是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利于缩短无刷电机项目的建设工
期,使其及早投入生产。上述超募资金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和《中小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29
号关于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有关规定。
公司已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评估机构上海东洲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其出具的评估结果符合实际情况,评估结论合理。
标的资产以评估净值作为定价依据,定价方式公平,没有损害公司和中
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中的6,100万元用于收购位
于上海市青浦区青浦镇新科路588号的房地产。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经过核查,发表保荐意见如下:
新朋股份拟使用6,100万元超额募集资金购买誉皓电子位于上海市
青浦区青浦镇新科路588号的房地产作为公司无刷电机的生产基地,有利
于缩短项目的基建工期,抓住市场机遇,加快无刷电机生产及市场推广
工作,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超募资金使用已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
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有关
规定。此外,公司已聘请具有专业从业资格的上海东洲房地产评估有限
公司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参照评估净值确定交易价格,定价方式公
平,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齐鲁证券同意新朋股份使
用6,100万元超额募集资金购买誉皓电子位于上海市青浦区青浦镇新科
路588号的房地产。
八、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18次临时会议决议;
2、《房地产买卖合同》;
3、独立董事出具的专项意见;
4、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出具的专项意见;
5、上海东洲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上海新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