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25 证券简称:洪涛股份 公告编号:2017-046
债券代码:128013 债券简称:洪涛转债
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40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11%;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2名。
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洪涛股份”)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确定2017年5月25日为授予日,向暂缓授予的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李庆平、刘文苑2人授予限制性股票140万股(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给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本次激励计划所涉标的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311人,包括公司董事、中高层管理
人员以及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总股本的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比例
李庆平 董事 60 1.09% 0.05%
徐玉竹 董事 60 1.09% 0.05%
薛依东 总经理 150 2.73% 0.12%
韩玖峰 副总经理 100 1.82% 0.08%
刘文苑 副总经理 80 1.45% 0.07%
王全国 副总经理 60 1.09% 0.05%
苏毅 副总经理 80 1.45% 0.07%
宋华 副总经理 80 1.45% 0.07%
钟臻卓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50 0.91% 0.04%
其他激励对象302人 3980 72.36% 3.31%
预留 800 14.55% 0.67%
合计 5500 100.00% 4.58%
4、授予价格: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3.86元;
5、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限售期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激励对象根
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
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40%
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30%
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30%
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预留解除限售期 预留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40%
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30%
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30%
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6、解除限售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16年公司营业收入为基数,201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2%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16年公司营业收入为基数,201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4%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2016年公司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6%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预留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16年公司营业收入为基数,201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4%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16年公司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6%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2016年公司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8%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期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1、2017年1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17年2月7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并于2017年2月9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激励名单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17年2月14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17年2月15日披露了《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7年3月9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名单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5、2017年5月9日,公司公告《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
6、2017年5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确定2017年5月25日为授予日,向暂缓授予的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李庆平、刘文苑2人授予限制性股票140万股。激励对象李庆平先生对该议案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出具了核查意见。
三、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和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和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条件为: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