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25 证券简称:洪涛股份 公告编号:2013-056
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相关事宜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洪涛股份”)第三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11月2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的议案》,确定2013年11月20日为授予日,向13位激励对象
授予111万股的洪涛股份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预留部分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修订稿)》已经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洪涛股份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3、激励对象: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统计并经公司监事会审核,具备本
计划激励对象资格的人员共计13人,约占截至2012年12月31日洪涛股份员工总数
人的1.65%。
4、对股份有效期、锁定期、及解锁期安排的说明: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
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本激励计划
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五年,每份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授予之
日起四年。
在授予日后12个月为标的股票锁定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持有的标
的股票将被锁定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
锁定期满后为解锁期。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期及各期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
所示: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一次解锁 30%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二次解锁 30%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起满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三次解锁 40%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
数量为111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704,542,991股的0.16%。授予价格为4.6元/
股。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13 年5月6日分别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四名独立董事已就该《深圳市洪涛装
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发表独立董事意
见;上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已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于2013年6月17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
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修订,并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洪涛
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四名独立
董事就该《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发表独立董事意见。
3、《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2013年7月3日,公司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
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
事宜。
4、公司于2013年8月13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第二届监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确认:本次股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深圳
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获
授条件,同意激励对象按照《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有关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公司四名独立董事发表独立
董事意见。
5、2013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的议
案》。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发表独立董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
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一)公司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规定如下:
1、洪涛股份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