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制度》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章,作为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参与设立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关于公司参与设立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事项,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拟与关联方合作,参与设立投资基金,充分利用专业机构的经验和资源,围绕公司战略推进产业布局,有利于进一步将公司做大做强。公司管理层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继续完善相关内控制度,对基金进行严格管控,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加强风险控制。本次投资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参与设立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对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
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为保持审计工作的持续性,同意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
尚志强
吴星宇
赵世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