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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21 深市 *ST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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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英:关于申请撤销因触及规范类强制退市之情形而被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暨公司股票交易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6

*ST华英:关于申请撤销因触及规范类强制退市之情形而被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暨公司股票交易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321          证券简称:*ST 华英        公告编号:2022-033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撤销因触及规范类强制退市之情形而被实 施的退市风险警示暨公司股票交易继续被实施退市
    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1年11月20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信阳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潢川瑞华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触及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4.1条之第(七)项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于2021年11月22日对公司股票交易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022年4月14日,信阳中院裁定确定华英农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华英农业重整程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4.13规定,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因触及规范类强制退市之情形(即《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4.1条之第(七)项规定)而被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并取消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上述申请审核批准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2020年度被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及内控审计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及14.3.1条等规定,深交所于2021年4
月30日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处理;

  公司原控股股东河南省潢川华英禽业总公司以公司名义开展融资行为,实质上构成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修订)》第13.3条及第13.4条规定,深交所于2021年11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交易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处理。截至本公告日,原控股股东华英禽业总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已全部偿还完毕,公司资金占用情形已消除,公司将聘请审计机构专项审核本次资金占用归还情况。

  鉴于2021年年度审计工作尚未结束,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及资金偿还情况正在审计中,故触及财务类强制退市之情形而被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不变,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华英”,股票代码仍为“002321”,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英农业”)于2022年4月15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因触及规范类强制退市之情形而被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并取消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触及财务类强制退市之情形而被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不变,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基本情况

  1、公司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亚太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1条等规定,深交所于2021年4月30日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年4月29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且实行其
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

  2、2021年11月20日,信阳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潢川瑞华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触及了《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4.1条之第(七)项规定,深交所于2021年11月22日对公司股票交易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2)。

  3、公司2020年内部控制被亚太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等规定,深交所于2021年4月30日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 “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且实行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

  4、公司原控股股东河南省潢川华英禽业总公司在2019年度以公司名义开展融资行为,实质上构成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修订)》第13.3条及第13.4条规定,深交所于2021年11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交易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特别处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0)。

  公司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符合撤销因触及规范类强制退市之情形而被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条件的情况

  2022年4月14日,信阳中院裁定确定华英农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并终结华英农业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4.13条规定,公司现已符合该条规定第(一)项“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条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因触及第9.4.1条第(七)项情形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三、风险提示

  1、公司本次申请撤销因触及规范类强制退市之情形而被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并取消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尚需深交所审核批准,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被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 2021 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上市规则》第 9.3.11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五)虽符合第 9.3.7条的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六)因不符合第 9.3.7 条的规定,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

  3、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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