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股份 独立董事意见
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并进行充分讨论,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中远海运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1、中远海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拟与中远海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交易,定价公允,上述关联交易的实施有利于公司持续、良性发展,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3、同意公司与中远海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海峡股份 独立董事意见
(此页无正文,作为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专用。)
独立董事签字:
胡正良 贺春海
胡秀群 王宏斌
二○二一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