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股份 独立董事意见
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临时)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 号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并进行充分讨论,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临时)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重组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3、公司就本次交易所编制的《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出资组建合资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及与相关方就本次交易所签署的协议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公司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之间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5、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6、公司就本次交易聘请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均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均已经财政部及证监会备案;该等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与公司及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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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关联关系,具有充分的独立性;该等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审阅报告、评估报告符合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和要求。
7、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以国家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值确定,最终交易价格为经备案的评估值为准。本次交易价格的定价原则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公开、公平、合理,作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8、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扩大业务规模,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及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海峡股份 独立董事意见
(此页无正文,作为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临时)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专用。)
独立董事签字:
胡正良 王宏斌
贺春海 胡秀群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