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启臣科技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止)
目 录 页 次
一、 审计报告 1-5
二、 已审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6-7
合并利润表 8
合并现金流量表 9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10-12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13-14
母公司利润表 15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16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17-19
财务报表附注 20-114
审 计 报 告
大华审字[2021] 0016433号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一、审计意见
我们审计了浙江启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启臣”)财务
报表,包括 2021 年 9 月 30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 年 1-9 月、2020 年度、2019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
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浙江启臣 2021 年 9 月 30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1 年 1-9 月、
2020 年度、2019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浙江启臣,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大华审字[2021] 0016433 号审计报告
三、关键审计事项
关键审计事项是我们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分别对 2021 年 1-9 月、
2020 年度、2019 年度期间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这些事项的应对以对财务报表整体进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意见为背景,我们不对这些事项单独发表意见。
我们在审计中识别出的关键审计事项为收入的确认。
1.事项描述
关键审计事项适用的会计期间为 2021 年 1-9 月、2020 年度、2019
年度。
如浙江启臣财务报表附注六-注释 25 所示,浙江启臣 2021 年 1-9
月、2020 年度、2019 年度营业收入分别 10,412.18 万元、13,116.43万元、10,771.97 万元。
由于营业收入是浙江启臣的关键业绩指标之一,且收入确认具有固有风险,我们将收入确认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
2.审计应对
在 2021 年 1-9 月、2020 年度、2019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我们
针对收入确认实施的重要审计程序包括:
(1)了解和评价浙江启臣管理层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
(2)检查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包括销售中标通知单、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客户验收报告等;
(3)针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的收入与客户验收报告等支持性文件进行双向核对,以评估销售收入是否在恰当的期间确认;
(4)执行分析性复核程序,评价产品销售收入和毛利率变动的合理性;
大华审字[2021] 0016433 号审计报告
(5)对客户回款情况,包括期后回款情况进行检查,以确认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真实性;
(6)选取客户独立发函确认报告期发生的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的期末余额以确认销售收入的真实性;
(7)选取客户进行走访以确认销售收入的真实性。
根据已执行的审计工作,我们认为收入确认符合浙江启臣的会计政策。
四、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浙江启臣管理层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浙江启臣管理层负责评估浙江启臣的持续经营能力,披露与持续经营相关的事项(如适用),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除非管理层计划清算浙江启臣、终止运营或别无其他现实的选择。
治理层负责监督浙江启臣的财务报告过程。
五、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我们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并不能保证按照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如果合理预期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错报是重大的。
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运用职业判断,并
大华审字[2021] 0016433 号审计报告
保持职业怀疑。同时,我们也执行以下工作:
1.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由于舞弊可能涉及串通、伪造、故意遗漏、虚假陈述或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未能发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高于未能发现由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
2.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3.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的合理性。
4.对管理层使用持续经营假设的恰当性得出结论。同时,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就可能导致对浙江启臣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结论。如果我们得出结论认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审计准则要求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如果披露不充分,我们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我们的结论基于截至审计报告日可获得的信息。然而,未来的事项或情况可能导致浙江启臣不能持续经营。
5.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结构和内容,并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相关交易和事项。
6.就浙江启臣中实体或业务活动的财务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对合并财务报表发表意见。我们负责指导、监督和执行集团审计,并对审计意见承担全部责任。
我们与治理层就计划的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和重大审计发现等事
浙江启臣科技有限公司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止及前二个年度
财务报表附注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历史沿革、注册地址和组织形式
浙江启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浙江启臣”)前身衡阳市通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由通球集团有限公司出资设立,设立时注册资本为 3,500 万元,由通球集团有限公司全额认缴。
2015 年 1 月 12 日,衡阳市通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取得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
册号为 430400000104872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衡阳市通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万元)
1 通球集团有限公司 3,500.00 100.00 货币
合计 3,500.00 100.00
2015 年 10 月 18 日,衡阳市通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一致同意
股东通球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公司 67%的股权以 2,34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郭虎;将其持有
公司 10%的股权以 35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翼飞;将其持有公司 5%的股权以 175 万元的价格
转让给姚银可;将其持有公司 5%的股权以 17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周逸怀;将其持有公司 5%
的股权以 17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晓光;将其持有公司 5%的股权以 17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
金东灿;将其持有公司 3%的股权以 10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亚军。
2015 年 10 月 18 日,通球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与郭虎、张翼飞、姚银可、周逸怀、张晓
光、金东灿、张亚军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上述转让事项。
2015 年 12 月 3 日,衡阳市通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就此次股权转让在衡阳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衡阳市通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万元)
1 郭虎 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