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9 证券简称:*ST 乐通 公告编号:2021-017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撤销公司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股票自 2021 年 3 月 22 日开市起停牌 1 天,并于 2021 年 3 月 23 日
开市起恢复交易。
2、公司股票自 2021 年 3 月 23 日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ST 乐
通”变更为“乐通股份”;证券代码不变,仍为“002319”;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由 5%恢复为 10%。
一、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因 2018 年、2019 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起被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公司证券简称为“*ST 乐通”,证券代码为 002319,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二、公司申请撤销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一)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20 年年度审计报
告》(大华审字[2021]000545 号)及《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审核意见》(大华核字[2021]001462 号),公司 2020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7,309,799.46 元 ; 归 属 于 上 市 公 司 股 东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的 净 利 润为
-30,548,203.88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 142,051,055.37 元;实现营业收入为 314,563,718.67 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为 309,440,806.55 元。
(二)与相关规则对照情况
第一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3.3 条
的规定,经自查,公司未触及第 13.3 条所列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任一情形的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
截至目前,公司经营正常,有序运转,不存在有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在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情形。
2、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截至目前,公司所有银行账号均正常使用,未有公司银行账号被冻结情形。
3、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有序组织董事会、股东大会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职责、规范运作。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的情形。
4、公司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的无保留意见的《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0991 号)。
5、公司向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
经自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向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关联人提供资金的情况。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为:(1)公司向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5,500 万元,并由全资子公司珠海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通新材料”)及全资子公司湖州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乐通”)提供土地及房屋抵押;控股股东深圳市大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周镇科先生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全资子公司乐通新材料
向珠海农商银行高新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 15,500 万元,并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全资子公司乐通新材料及全资子公司湖州乐通提供土地及房屋抵押;控股股东深圳市大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周镇科先生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并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除上述担保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不存在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情况。
6、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2018年、2019年及2020年净利润为-33,745,975.10元、-291,491,352.09元、7,309,799.46元,2018年、2019年及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分别为-34,091,357.66元、-288,644,049.54元、-30,548,203.88元。虽然公司整体营业收入呈逐步下滑趋势,但剔除2019年度计提商誉减值2.44亿元后,公司整体经营业绩保持在较为稳定的水平,且无其他巨额的亏损项目。
公司为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实现扭亏为盈,公司采取各项经营管理措施如下:
(1)2020 年,公司通过转让全资子公司 100%股权,有效盘活公司资产,
优化整体资源配置,有助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减缓企业资金周转压力;
(2)公司持续加强预算管理,控制各项成本支出,尽力降低公司经营费用。同时,缩短货款回流周期,加强应收账款的回收工作,增加经营性现金流入。2020年度,公司有效控制各项费用,其中销售费用同比减少 59.65%,管理费用同比减少 3.44%,财务费用同比减少 14.69%。
(3)公司正在积极推动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湖南核三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同时,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大晟资产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38,000 万元。
全体交易对方承诺:核三力在 2021 年度、2022 年度及 2023 年度合计数不
低于 15,000 万元。其中:2021 年度承诺净利润数不低于 4,000 万元;2021 年度、
2022 年度合计承诺净利润数不低于 9,000 万元。本条所述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截至目前,本次重组正在积极有序推进中,若公司顺利完成本次重组,将有利于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实现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虽然公司已连续三年(2018 年-2020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负值,但公司经营正常,并采取了积极的管理措施,且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标准的无保留意见的《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1]000545 号),基于会计师已执行相关主要审计程序,未发现公司存在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相关重大经营风险。
第二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3.1 条
规定,经自查,公司未触及第 14.3.1 条所列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任一情形的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追
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7,309,799.46 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30,548,203.88 元;营业收入为 314,563,718.67 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为 309,440,806.55 元;不存在追溯重述的情形。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 142,051,055.37 元,不存在追溯重述
的情形。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的无保留意见的《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1]000545 号)。
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截至目前,公司未收到中国证监会任何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存在 2020 年度
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第三项:根据《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
的通知》(深证上〔2020〕1294 号)第四项规定“新规施行前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以及已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司,在 2020 年年度报告披露前,其股票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在 2020 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执行以下安排”,经自查,公司适用于 2020 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应执行安排的第三小项情形,具体如下:
1、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按照新规执行;
公司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有关退市风险
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规定进行逐条自查,具体请见(二)与相关规则对照情况、第一项、第二项。公司未触及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2、未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但触及原规则暂停上市标准的,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并在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按新规执行,未触及新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4.1.1 条暂停
上市的情形进行逐条自查,具体如下:
(1)因净利润触及本规则 13.2.1 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值;
公司因 2018 年、2019 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3.2.1 条的有关规定,公司股
票已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3.2.11 的规定,
因净利润触及 13.2.1 第(一)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上市公司首个
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 13.2.1 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已消除的,上市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7,309,799.46 元,
归属于上市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30,548,203.88 元;不存在追溯重述的情形。
公司 2020 年度审计结果表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
订)第 13.2.1 条规定情形已消除,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4.1.1 条、(1)暂停上市的情形。
(2)因净资产触及本规则 13.2.1 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
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继续为负值;
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 140,361,986.87 元,2020 年度经审计
的期末净资产为 142,051,055.37 元,不存在追溯重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