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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 2021〕 第 181 号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披露《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报告等事项补充更正的公告》, 就你公司 2019 年度报告、 2020
年度报告、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银投资”)向
公司全资孙公司东方园林集团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环保”)
的增资事项,以及你公司第二期和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情况等
部分内容进行补充更正。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不规范情形:
一、 2019 及 2020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完整
2019 年,你公司因接受委托贷款等业务, 与北京市朝阳区国有
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资中心”)和北京市朝汇鑫企业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汇鑫”) 发生关联交易。 你公司未在 2019
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你公司与国资中心和朝汇鑫的关联交易事项和
关联交易金额,且未在 2020 年度报告中准确披露你公司与国资中心
和朝汇鑫发生的因接受委托贷款等业务而产生的上年关联交易金额。
二、 重大事项披露不完整,未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2018 年 8 月,你公司与农银投资签署了《市场化债转股战略合
作协议》,农银投资拟持有集团环保超过 49%的股权。 2018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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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方园林环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境投资”)
与农银投资签署《增资协议》, 集团环保收到农银投资的投资款 10 亿
元。此后, 环境投资分别于 2019 年 11 月和 2020 年 4 月与农银投资
两次签订补充协议。 你公司未及时披露环境投资与农银投资于 2019
年 11 月和 2020 年 4 月签订的补充协议情况,也未及时、完整地就环
境投资与农银投资协议中签署的历次合作协议中,涉及的业绩承诺等
重要条款进行披露。
三、 未及时披露员工持股计划进展情况。
你公司分别于 2017 年 4 月和 2017 年 8 月实施第二期和第三期员
工持股计划。在第二期和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和存续期限
届满时, 你公司均未及时公告。此外,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自 2021
年 7 月 7 日至 9 月 23 日进行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已全部出售,
你公司也未在员工持股计划减持完毕时及时进行公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6 条、第 2.7 条, 和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
—员工持股计划》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本所希
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 及时整改,杜
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 《证
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 的规定, 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公平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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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1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