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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园林: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公告日期:2021-12-14

东方园林: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PDF查看PDF原文

债券代码:149263.SZ                    债券简称:20 东林 G1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座)

                      2021 年 12 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出具《关于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
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186 号】,由债券受托管理人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证券”或“债券受托管理人”)编制。首创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首创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首创证券书面许可,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一、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723 号文)核准,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园林”或“发行人”)获准在中国境内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 20 亿元(含 20 亿元)的绿色公司债券。

  2020 年 12 月 23 日,发行人完成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
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20 东林 G1”,债券代码“149263.SZ”)的发行,发行规模 10.00 亿元,期限为 3+2 年期。截至目前,“20 东林 G1”尚在存续期内。
二、关于发行人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情况

  2021 年 11 月 22 日,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简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186 号】。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是对外担保未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2019 年 3月,你公司为时任董事、实际控制人唐凯向魏绍娟的借款 8480 万元提供担保,但公司未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担保事项,未在临时公告及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担保事项。

  二是重大诉讼披露不及时、不完整。2020 年,纪献磊就与陈涛、东方园林、何巧女、唐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魏绍娟就与唐凯、东方园林、何巧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分别向法院起诉,你公司未针对上述诉讼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

  三是 2020 年半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你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披露会计
差错更正公告,对农银投资相关会计处理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其中 2020 年半年度净利润由-17,933.73 万元更正为-24,235.67 万元,占半年报原披露金额的比例为 35.14%。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八项、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项和第十七项、第四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 号)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九项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13 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提高会计处理的规范性及信息披露质量,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三、本次收到警示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影响分析

  本次警示函将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债券质押式回购资格造成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

  首创证券作为“20 东林 G1”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要求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首创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及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期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之盖章页)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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