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拟变更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结合公司实际发展情况,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中兴华持有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质量,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中兴华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同意将《关于拟变更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独立董事:
(扈纪华) (刘雪亮)
(孙燕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