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新《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规范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等规定要求,结合《公司章程》的情况,为积极落实新《公司法》有关最新表
述、规定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
水平,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同步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序号 章程原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 74,011.0901 万元。 74,011.0901 万 元 , 已 发 行 的 股 份数为
740,110,901 股。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2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或者
3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本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但法律法规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本: 的其他方式。
4 …… 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 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
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
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
序号 章程原内容 修订后内容
东会表决。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
年内不得转让。 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5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
使质权。
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公司股
票。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6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债券持有人名册;
……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
的,应当遵守《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的规定。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7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公司法》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
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
序号 章程原内容 修订后内容
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8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
院撤 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销。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