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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飞娱乐: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奥飞娱乐: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292            证券简称:奥飞娱乐            公告编号:2023-038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蔡东青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蔡东青先生目前持有公司股份
546,916,185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36.99%)。蔡东青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44,360,988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3%),其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4,786,996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减持期间为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90 个自然日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9,573,992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2%),减持期间为本公告披露之日起的 90 个自然日内。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蔡东青

    2、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蔡东青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546,916,185 股,占公司总
股本比例 36.99%。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股东减持情况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含前述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3、减持数量及比例:蔡东青先生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44,360,988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3%),其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4,786,996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9,573,992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2%)。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

  5、减持期间: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期间为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90 个自
然日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期间为本公告披露之日起的 90 个自然日内。(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7、减持其他说明: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减持计划实施结束或减持期限届满期间,公司如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二)股东的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于 2009 年 8 月 28 日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蔡东青先生作出
的股份限售承诺如下: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管的蔡东青承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若在申报离职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出售数量不超过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5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蔡东青先生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本次拟减持事项与蔡东青先生此前已披露的承诺及意向一致。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蔡东青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蔡东青先生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3、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蔡东青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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