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日为 2022 年 7 月 1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同意公司确定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7月1日,并同意公司按照《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向1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30万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彭陈、刘雪峰、俞峰
2022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