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88 证券简称:超华科技 编号:2022-009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原告上诉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3、涉诉金额:本金 2 亿+部分利息、违约金、律师费 1.073 亿;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负面影响:因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原告目 前处于上诉阶段,对业绩具体数据影响尚无法判断,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 为准。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超华科技”)近日收 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公司针对未及时披露的重大诉讼情况进行 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梁健锋先生与赵继增先生等借款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 03 民初 100
号】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法院一审驳回赵继增先 生的起诉。赵继增先生已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尚待审理。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广东省深圳市
3、开庭日期:2021 年 7 月 12 日
4、裁定日期:2021 年 11 月 16 日
4、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原告:赵继增
被告:梁健锋、冯彪、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本次诉讼事项诉因
原告赵继增诉称:2017 年 6 月 1 日,赵继增与梁健锋、冯彪、超华科技
签署《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赵继增提供给梁健锋 2 亿元借款,期限一年,到期还本付息,冯彪、超华科技作为保证人对梁健锋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
任。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仍有本金、违约金、部分利息尚未偿还。赵继
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
6、本次原告的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梁健锋返还赵继增借款本金 2 亿元及借款利息 6700.28 万
元;
(2)依法判决梁健锋支付原告违约金 4000 万元及自 2019 年 12 月 21 日
起算至梁健锋实际支付完毕全部欠款之日止,以 2 亿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违约金;
(3)依法判决梁健锋支付原告律师费 30 万元;
(4)依法判决梁健锋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5)依法判决冯彪、超华科技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本次诉讼一审结果
驳回原告赵继增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赵继增已预交的受理费 1,578,314 元,本
院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发生的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11 宗,涉及总金额
合计 13,904.64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8.78%。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一审驳回原告起诉,原告目前处于上诉阶段,对业绩具体数据影响尚无法判断,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后续公司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关于重大诉讼的情况说明
本借款事项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梁健锋先生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公司未对本借款事项提供连带担保。
因梁健锋先生个人行为疏忽而未充分从上市公司规范治理、信息披露角度全面综合考虑,在公司被连带诉讼后,未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披露义务,从而导致信息披露不及时。
六、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1、公司董事会已要求梁健锋先生进行相关自查,督促改正,避免今后再出现类似问题;
2、组织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合规培训,提高合规信披意识,从思想和行动上切实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及时、完整合规的信息披露。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梁健锋先生对上述信息披露不及时表示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后续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将及时披露。
七、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