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88 证券简称:超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8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整改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证监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7 号)(以下简
称“决定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1 月 22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对公司暨相关责任人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
收到《决定书》后,公司董事会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对《决定书》中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深入分析,分析查找问题原因,明确责任,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整改方案,并向广东证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该整改报告已于 2022年 2 月 18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措施内容
经查,你公司存在未披露重大诉讼事项的违规行为。赵某因与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梁健锋发生借款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梁健锋返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支付违约金和原告律师费合计 30730.28 万元,请求判决你公
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1 年 3 月 9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你公司发出传
票,通知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2021 年 11 月 16 日,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不
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原告赵某的起诉。
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也未在2021年半年报披露相关信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
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
二、自查结果及整改措施
公司董事会自收到决定书后,即刻下发通知给到公司证券部、总经办、法务部。由公司总裁作为主要牵头人即刻组成证券部、总经办、法务部联合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 6 人组成,对本次未及时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进行内部自查及制定整改措施。
1、自查结果
该借款事项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梁健锋先生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公司未对该借款事项提供连带担保。
因梁健锋先生个人行为疏忽而未充分从上市公司规范治理、信息披露角度全面综合考虑,在公司被连带诉讼后,自行委托律师代表公司参加法院开庭审理,且未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披露义务,从而导致信息披露不及时。
印章保管人员未按公司《印章管理制度》要求严格审查,勤勉尽责,在未看到用印审批流程前对梁健锋先生自行委托律师代表公司参加法院开庭审理授权委托书进行用印。
2、整改措施
(1)董事会要求梁健锋先生进行相关自查,督促改正,避免今后再出现类似问题;
(2)根据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对印章保管人员进行记过处分(记过期限为 12 个月,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评级和工资级别,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并责令后续严格按照公司《印章管理制度》要求审查,勤勉尽责;
(3)公司核查内部情况,对未及时披露信息进行公告披露并时刻关注进展情况,如有新进展,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4)组织公司相关人员不定期参加证监会、交易所的各项合规培训,提高合规信披意识,从思想和行动上切实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及时、完整合规的信息披露。
整改责任部门:公司董事会、总经办、证券部
计划完成时间:2022 年 2 月 19 日之前
三、公司总结
此次广东证监局对公司下发的决定书,对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及时、完整合规的履行信息披露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经过梳理和分析,公司深刻认识到了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公司将根据监管部门有关要求,积极开展整改工作,认真持续地落实各项整改措施,提升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规范运作意识,提升公司规范运作能力,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
作为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是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始终贯穿于公司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梁健锋先生对上述问题表示歉意并深刻汲取教训,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今后将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以本次整改为契机,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推动公司合规建设常态化,强化规范运作及合规信披意识,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特此公告。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