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88 证券简称:超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0-082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通知于 2020 年 12 月 12 日(星期六)以电子邮件、专人送达等方式发出,
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16 日(星期四)下午 17:00 在深圳分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
议、记名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 3 名,实际出席监事 3 名。张滨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议案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以下决议:
1.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治理的实际需要,公司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换届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一名职工代表监事。
现拟提名王旭东先生、刘斯丹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以上两名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王旭东先生曾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王旭东先生在公司任职多年,对公司经营管理情况较为熟悉,为更好地推动监事会履职,公司第五届监事会同意提名王旭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王旭东先生持有公司股票214,700股,其离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后未买卖公司股票。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以上监事候选人将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事职责。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会议以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第六届监事会监事津贴的议案》
经与会非关联监事审议通过,第六届监事会监事津贴为:每年 3 万元/人(含
税,按月发放)。
因监事张滨先生经职工代表大会 2020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选举为第六届
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关联监事张滨对该案回避表决。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报备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王旭东,男,1975 年 4 月生,中国国籍。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
计师,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现任公司供应链总监;兼任广州泰华多层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三祥电路有限公司(香港)执行董事、深圳华睿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自 1998 年以来,历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审计项目经理,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审计经理,华人汇利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高级财务经理、深圳市新长安传媒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营运总监、总经理,百安居中国区域财务经理,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截至本公告日,王旭东先生持有公司股票 214,700 股,与公司其他董事、监
事、高管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刘斯丹,女,1986 年 7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
本科学历,中级经济师;2010 年加入公司,现任办公室主任一职,兼任广东超华新材有限公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日,刘斯丹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