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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联行: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7-09-27

证券代码:002285          证券简称:世联行           公告编号:2017-090

                 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及期权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有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7年8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年8月29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且认为激励对象名单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3、2017年8月30日至2017年9月8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7年9月8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7年9月15日,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并于2017年9月21日披露了《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7年9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调整的情况

    原激励对象黄蓉、吴育旅、刘姗姗、白鹏、于海瑛、阳丽、韦慧勇共7人因个人原因放弃股票期权份额,原激励对象邱实、赵升、张娟、姚峰、张艳、马单单、胡华华、王明、曾洋共9人离职取消其拟授予的股票期权份额,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合计取消股票期权份额6.4万份。此次调整后,激励对象人数由原746名调整为730名,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原6,000万份调整为

5,993.6万份。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激励对象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对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

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

    六、律师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核查后认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七、备查文件

    1.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