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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晶光电: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1年10月)

公告日期:2021-10-23

水晶光电: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1年10月) PDF查看PDF原文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二〇二一年十月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降低决策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保障企业经营活动健康发展,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职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参照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制定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以及《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修订了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
活动,通过审查和评价公司经济活动的合法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以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来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公司加强对关联交易、提
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按照本制度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相应控制政策和程序。审计机构依据本制度规定对公司总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的内部控制系统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及完成指定责任过程中的工作效果实施检查和评价,为完善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指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上述机构的相关责任人员。

                  第二章 内部审计工作基本要求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秉持“学习、成长、感恩、共享”的核心价值观和
“高尚做人、卓越做事”的经营哲学,树立科学的审计理念,采用科学的审计监
督和工作方式方法,努力实现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上述
机构相关责任人员应自觉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积极配合审计监督工作,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三章  机构、人员设置

    第七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公司配置
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九条  审计部应具有独立性。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在确定审计范围、执行审
计方案和报告审计结果时,应不受干扰,保持无偏见、不偏不倚的态度并回避所有利益冲突。

    第十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做到独立客观,
公正勤勉,保守秘密,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性。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须具备与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能力,熟悉公司经
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审计、财务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  审计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和董事会要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内部
审计部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从公司所属部门临时抽调人员或可聘请外部专业力量组成临时审计组,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

    第十三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制定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
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公司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风险管理进行评估与监督,包括但不限于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发挥其评价和改进单位风险管理,提高控制管理效率,从而为实现企业的经营管理目标服务的职能作用。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至少每半年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半年度内部审计计划、本半年度内部审计计划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审计部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督促下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至审计委员会由其确认是否提交董事会讨论。

    1.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2.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七)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八)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九)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十)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十一)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十二)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10 年。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
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半年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半年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
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每半年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九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部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
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进行审计。在审计
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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