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购买设备资产暨关联交易的
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购买设备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购买设备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与公司就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沟通,并认真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购买设备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充分讨论后认为:
公司本次向日本光驰购买镀膜设备而产生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其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化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光学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长远发展战略。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购买设备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表决,公司关联董事林敏先生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二、关于公司购买设备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后,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在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林敏先生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监管部门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化及公允性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其实施符合公司发展需求,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公司本次购买设备资产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无异议。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朱健飞、鲁瑾、李宗彦
2021 年 12 月 10 日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购买设备资产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签字:________________
朱健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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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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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