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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71 深市 东方雨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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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雨虹: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2021/11/27)

公告日期:2021-11-27

东方雨虹: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2021/11/27)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271        证券简称:东方雨虹        公告编号:2021-175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基本情况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芜湖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ZB8001202100000108),公司为浦发银行芜湖分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芜湖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东方雨虹”)之间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前述担保主债权余额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3,000 万元。

    公司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山南路支行(以下简称“徽商银行芜湖中山南路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1111600001001号),公司为徽商银行芜湖中山南路支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芜湖东方雨虹之间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按徽商银行芜湖中山南路支行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前述担保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 4,900 万元。

    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赣州分行”)签署了《银企批量担保业务担保合同》(合同编号:2021 年虔中银企保字第 001号),公司为中国银行赣州分行与公司下游经销商(以下简称“借款人”)之间主合同项下所形成的全部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
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公司将向中国银行赣州分行推荐经过审核的符合资质条件的下游经销商作为本次在中国银行赣州分行融资的借款人,公司对全部借款人的贷款本金担保上限为人民币 5,000 万元。

    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六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成都第六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建行成都第六支行与公司下游经销商(以下简称“债务人”)之间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按建行成都第六支行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前述担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4,000 万元。

    (二)担保审议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2021
年 5 月 10 日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等
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及《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同意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总额不超过 187 亿元的担保,其中对芜湖东方雨虹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50,000 万元;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给予符合资质条件的公司下游经销商的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授信总额度 100 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分别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2021 年 5 月 11 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
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9)、《对外担保公告》(公告编号:2021-070)及《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87)。

    本次担保实际发生前,公司对芜湖东方雨虹的担保余额为 11,900 万元,均
为 2021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2021 年 5 月 10 日召
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以下简称“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芜湖东方雨虹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仍为 50,000万元;公司对下游经销商的担保余额为 22,658.80 万元,其中 21,968.80 万元为
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以下简称“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对外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690 万元为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对外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下游经销商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 999,310 万元。

    本次担保实际发生后,公司对芜湖东方雨虹的担保金额为 29,800 万元(其
中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 11,900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 17,900 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 32,100 万元;公司对下游经销商的担保金额为 31,658.80 万元(其中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对外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 21,968.80 万元,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对外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 690 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 9,000 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 990,310 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芜湖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14 年 8 月 29 日;

    2、注册地址:芜湖市三山区经济开发区峨溪路 5 号;

    3、法定代表人:李佳;

    4、注册资本:5,000 万元人民币;

    5、主营业务:各类防水材料、防腐材料、保温材料、湖沥青材料、砂浆材料及其他相关建筑材料和建筑成套设备的技术开发、制造、销售、技术服务。承接防水施工、防腐保温施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服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固定资产租凭业务;含易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的无储存批发[闭杯闪点≤60°C](以上经营场所不得储存危险化学品,设计其他行政许可的,按照其他相关规定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股权结构:公司持有芜湖东方雨虹 100%的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芜湖东方雨虹资产总额 840,143,680.54 元,负债
总额 493,138,448.83 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0.00 元,净资产 347,005,231.71
元,2020 年实现营业收入 1,110,503,849.43 元,利润总额 133,521,971.62 元,
净利润 114,001,513.87 元。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芜湖东方雨虹资产总额 1,333,329,471.72 元,负
债 总 额 935,393,858.52 元 , 或 有 事 项 涉 及 的 总 额 0.00 元 , 净 资 产
397,935,613.20 元,2021 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 992,601,091.19 元,利润总
额 58,922,756.05 元,净利润 50,524,825.38 元(2021 年前三季度数据未经审
计)。芜湖东方雨虹最新的企业信用等级为 4 级。

    8、芜湖东方雨虹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浦发银行芜湖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保证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担保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

    (1)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3)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4)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5)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3、担保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壹亿叁仟万元整为限。

    4、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二)公司与徽商银行芜湖中山南路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山南路支行

    1、担保方式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

    (1)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4)在保证期间内,乙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担保金额

    本合同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肆仟玖佰万元整。

    4、保证范围

    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不超过债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主合同项下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形成或发生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


    (三)公司与中国银行赣州分行签署的《银企批量担保业务担保合同》

    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

    乙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担保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

    (1)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3、担保金额

    (1)本合同项下乙方对全部借款人的贷款本金担保上限为人民币 5000 万元。
    (2)乙方对单个借款人的贷款本金担保上限为人民币 500 万元。

    4、保证范围

    保证范围为依甲方与借款人签订的各类《借款合同》发放并按本协议约定确定担保责任的贷款本金以及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借款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四)公司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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