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作为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会议材料,经审慎分析,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 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总经理辞职暨聘任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我们核查,肖毅先生确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其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肖毅先生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进行,不会对公司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经审阅公司本次聘任的公司总经理的个人履历和相关材料,我们认为本次被聘任的总经理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之情形,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本次公司聘任总经理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陆维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二、关于总经理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总经理的薪酬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总经理的薪酬方案。
三、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
2、本次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3、本次选举的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未发现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也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4、同意提名陆维力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交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栋才
崔 源
张 坚
2021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