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2021-053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1-053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2 日召
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即205,318,350 股(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00,000 万元(含本数)。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丰控股”)直接持有公司 126,995,477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8.56%,其全资子公司烟台国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13,247,237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94%,其一致行动人烟台裕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119,552,62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7.47%,国丰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37.96%股份;国丰控股以现金方式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认购,认购金额不低于60,000.00 万元(含本数)。因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等尚未确定,预计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国丰控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存在增加的可能。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临时公告:2021-053
鉴于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且国丰控股已承诺本次发行中所取得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其免于因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增持公司股份而触发的要约收购义务。
特此公告。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2021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