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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关于注销剩余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的债权人通知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30

上海莱士:关于注销剩余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的债权人通知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4-050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剩余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的债权人通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 日召开了第五
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并于 2023 年 7 月 6 日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份回
购方案。根据股份回购方案,本次回购用于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或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其中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占本次回购股份总数的 30%,用于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份占本次回购股份总数的 70%。截
至 2023 年 9 月 1 日,本次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136,153,0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198%。本次回购股份可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数量为 40,845,921 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6 月 3 日、2023 年 7 月 7 日、2023 年 9 月 5 日
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5 日披露了《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非交易过户完成
的公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最终认购股份数量为 3,135 万股,加上本次预留股份授出 200 万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尚余 7,495,921 股上海莱士股票。

  鉴于公司短期内未有新的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安排,且根据《公司章程》约定,因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收购的本公司股份,所收购的股份应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相关股份即将期满一年,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注销该等剩余股份并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6,645,480,758 股变更为 6,637,984,837 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
6,645,480,758 元变更为人民币 6,637,984,837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4 年 7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注销剩余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
详见于 2024 年 7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均有权自本通知公告披露之日起 45 日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逾期未提出权利要求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一、债权申报具体方式

  债权人可采取现场、邮箱、邮寄等方式进行申报,债权申报联系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24 年 7 月 30 日至 2024 年 9 月 12 日

  2、现场申报登记地点及申报材料寄送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 2009 号董事会办公室,工作日期间 8:00~16:30

  3、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峥 邱宏

  邮政编码:201401

  联系电话:021-22130888-217

  电子邮箱::raas@raas-corp.com

  二、债权申报所需资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特别提示: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来函请在信封注明“申报债权”字样,上述信函发出后请与公司联系人电话确认;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上述电子邮件发出后请与公司联系人电话确认。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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