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与Grifols, S.A.下属公司基立福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Grifols (HK) Limited签订《销售、采购、供应和服务协议》(“协议”)前已知晓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并对该事项予以初审,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对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事前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充分了解,协议产品用于公司血液筛查、检测所需,我们认为本次下属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为主营业务协同发展的需要,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及下属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协议约定的定价原则和履行方式遵循了市场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规则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谭劲松 杨翠华 彭玲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