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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关于股东莱士中国被动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26

上海莱士:关于股东莱士中国被动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1-062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莱士中国被动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持股5%以上的股东 RAAS China Limited 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
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股东 RAAS China
Limited 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收到公司股东 RAAS China Limited(莱士中国有限公司,“莱士中国”)函告,获悉莱士中国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中院”)的《变卖通知》,长沙中院拟委托财信证券湘江中路营业部(“财信证券”)将莱士中国质押给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的35,480,000股上海莱士股票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的方式进行变卖,可能导致莱士中国被动减持。

    根据通知,长沙中院将委托财信证券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35,4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3%),且在减持期间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莱士”)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若此期间有股份变动事项,则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RAAS China Limited

    2、股东持股情况:截至2021年11月24日,莱士中国持有本公司股份
537,918,8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98%;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莱士共持有本公司股份553,994,4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22%。

    3、截至2021年11月24日,莱士中国共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份526,678,2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81%,被冻结所持有的公司股份537,918,8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98%;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份542,744,6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5%,合计被冻结所持有的公司股份553,994,4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22%。

    二、本次被动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法院强制执行,可能导致被动减持;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包括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部分);

    3、减持时间区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5、减持价格:按照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6、拟减持数量及比例:莱士中国此次可能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35,4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3%),且在减持期间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莱士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应对上述减持数量做相应调整)。

    三、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莱士中国不存在应履行未履行承诺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受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后续应对措施、司法执行情况等因素影响,是否完整实施具有不确定性。

    2、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一直与债权人积极沟通协调,并根据债权人要求,采取一切可能措施防范质押平仓风险。

    3、如本次被动减持计划实施,公司董事会将督促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
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减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目前,公司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如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直接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实质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6、目前,公司日常经营及生产活动正常,如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东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莱士中国出具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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