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3-051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投资购买中国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部分股份的公告》的
补充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
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13年5月21日召开了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投资购买中国生物制品有
限公司部分股份的的议案》,并于2013年5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刊登了第2013-049号《关于公司投资购
买中国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部分股份的公告》。公司现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本次投资购买的主要目的
中国生物是国内领先的血液制品企业,公司通过本次投资购买其9.90%的股
份,逐步与其建立长远战略合作关系,将为公司带来业务及战略上的增值。
本次交易定价为每股美金20元,截至2013年5月20日中国生物的股价为每股
26.33美元,30日均价为每股美金26.13元,分别与交易价格有24.0%及23.5%折扣
率。另外,以中国生物2012年年度基本每股收益计算,截至2013年5月20日中国
生物的市盈率约15.22倍,低于国内已上市的血液制品企业。
考虑公司战略发展及价格折扣的因素,公司认为应尽快完成交易,以实现快
速发展,从而做大做强。
二、公司本次投资购买的保障条款
根据公司披露的2013-049号《关于公司投资购买中国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部分
股份的公告》。其中条款“五、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协议股份交易价款的支
付”列明:本交易的购买价款支付是在出售股份完成所有转让程序后才支付,现
阶段我方无需对陈小玲及林东支付任何价款。
条款“五、协议的主要内容 (六)违约条款”列明:如由于香港诉讼及相
关争议造成我方的任何损失和费用,卖方将赔偿相关方并使其免于该等责任、索
赔、损失和费用。
条款“(七)解除条款”列明:如香港诉讼的终局并且不可上诉的法院判决
使得卖方无法履行本协议,协议可自动解除;如香港诉讼的终局并且不可上诉的
法院判决使得卖方所持有的普通股股数少于公司届时总股数的9.90%或者禁止出
售股份的转让,可由买方解除。
公司认为基于以上条款已经为在香港诉讼可能出现对我方不利的判决作充
分的保障。
三、其他说明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
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说明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五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