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245 股票简称:澳洋顺昌 编号:2014-067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和部分股票期权注销
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合计为1.5万份,占注销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003%;本
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19.5万股,占回购注销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044%,回购
价格为3.04元/股。由此,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44,191.1666
万股变更为44,171.6666万股。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本次部分限制
性股票回购注销和部分股票期权注销事宜已于2014年9月25日办理完成。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
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四名离职激励
对象持有的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1.5万份、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9.5万
股进行注销及回购注销的处理。截止2014年9月25日,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
销和股票期权注销事宜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
成。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实施情况
1、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其后公
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对《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修订,并于2014年1月10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澳洋顺
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公
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3、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公司于2014年1月27日召开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授权
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
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
宜。
4、公司于2014年2月10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以2014年2月10日作为激励计划
的授予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
定,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条
件,同意以2014年2月10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84名激励对象授予232.5
万份股票期权与1,044.5万股限制性股票。
5、2014年2月21日公司发布了《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
成的公告》,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定向增发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4年2月25日。
6、2014年7月28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
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事项及完成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以2014年2月10日为
授予日,向全部84名激励对象授予232.50万份股票期权与1,044.50万股限制
性股票。汪永光、胡敏、章寅飞和刘传华四人作为激励对象合计获授股票期权
1.5万份、限制性股票19.5万股。
鉴于公司股权激励对象汪永光、胡敏、章寅飞和刘传华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已
获得公司同意,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及《江苏澳洋顺昌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规定,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
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四名离职激励对象
持有的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1.5万份、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9.5万股进
行注销及回购注销的处理。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价格与授予价格一致,即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价格
为3.04元/股。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尚未获准行权,因此上述1.5万份股票期权
将直接注销。
本次公司决定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分别占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激励额度的1.867% 和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44%;本次公司决定注销的股票期权
数量分别占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额度的0.645%和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03%。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及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
销和股票期权注销事项发表了相关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7月29
日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及《减资公告》。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本次股票期权
注销和限制性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