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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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2)第 425-1 号
致: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歌尔股份”)签订的《委托协议》,本所担任本次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以下简称“本次调整”)以及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或“首次授予”)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制定的《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
《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含其调整后的版本)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复核等
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
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 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
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1、2022 年 7 月 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审议<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2 年 7 月 8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审议<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2022 年 7 月 8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和《考
核办法》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了《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4、2022 年 7 月 8 日,公司披露了《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
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司独立董事王琨女士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
就公司拟于 2022 年 7 月 26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股
票期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5、2022 年 7 月 8 日,公司披露了《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2022 年 7 月 21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歌
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6、2022 年 7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审议<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7、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22 年 9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由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中 201 名激励对象因工作变更或离职等,已不再满足成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条件,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总数由5,001人相应调整至4,800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 6,202 万份调整为 5,927.94 万份,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数量由 1,550 万份调整为 1,481.985 万份(因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数量调减导致预留部分占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总数量比例大于 20%,故同步调减预留部分数量);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
意确定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9 月 13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
的 4,800 名激励对象授予 5,927.94 万份股票期权。
8、2022 年 9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调整以及本次授予事项
发表了意见,同意本次调整并同意以 2022 年 9 月 13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4,800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5,927.94 万份,并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
9、2022 年 9 月 13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
授予日、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同意确定以 2022 年 9
月 13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4,800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5,927.94
万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确认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授予数量等。
2022 年 9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及数量的议案》,决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及数量的议案》,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中 201 名激励对象因工作变更或离职等,已不再满足成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5,001 人变
更为 4,800 人,首次拟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 6,202 万份调整为 5,927.94 万份,预
留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 1,550 万份调整为 1,481.985 万份(因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数量调减导致预留部分占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总数量比例大于 20%,故同步调减预留部分数量)。
2、2022 年 9 月 13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及数量的议案》并出具了审核意见,监事会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公司所确定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除前述激励对象因工作变更或离职等原因不再满足激励对象条件而未获得授予之外,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激励对象相符。
3、2022 年 9 月 13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对《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及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董事会对《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权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同意公司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