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告前,已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意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及其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公司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完善公司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公司整体竞争力。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的规定,旨在保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关于公司<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何 晓 周 毅 马 涛
2021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