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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新锂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2-11

盛新锂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结果相符,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此页无正文,为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何 晓                    周 毅                  马 涛

                                                    2021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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