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5月7日(周二)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5月6日(周一)-2019年5月7日(周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6日下午15:00至2019年5月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1018号中航中心31楼01单元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天广先生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一)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6,374,2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2101%。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2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53,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903%。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5,349,5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9430%。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1,024,7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267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都伟律师和刘佳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6,179,5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55%;反对19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5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4702%;反对19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2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6,179,5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55%;反对19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5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4702%;反对19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2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三)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6,179,5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55%;反对19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5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4702%;反对19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2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6,179,5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55%;反对19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5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4702%;反对19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2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6,178,0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45%;反对19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5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3737%;反对19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62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6,179,5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55%;反对19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45%;弃权0股(其中,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5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4702%;反对19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2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6,179,5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55%;反对19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5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4702%;反对19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2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6,179,5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55%;反对19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5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4702%;反对19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2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9年-2021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6,179,5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55%;反对19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5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4702%;反对19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2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十)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6,179,5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55%;反对19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5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4702%;反对19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2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6,178,0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45%;反对19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5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3737%;反对19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62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独立董事进行了述职,向股东大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18年度述职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将2018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日常工作情况及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等履行职务情况向大会进行了报告。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8年度述职报告》于2019年2月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都伟律师和刘佳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是: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六、备查文件
(一)《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