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关于请做好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申请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
之回复报告
(补充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2020 年 11 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于近期下发的《关于请做好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申请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以下简称“《告知函》”)收悉。在收悉《告知函》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佳”、“公司”、“上市公司”、“申请人”或“发行人”)会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与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申请人律师”)、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就《告知函》中提出的问题,逐一进行落实。现将《告知函》有关问题的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中相同。)
本回复报告的字体:
《告知函》所列问题 黑体
对问题的回答 宋体
目 录
问题一......3
问题二......18
问题一
关于实际控制人及是否符合发行条件。截至 2020 年 10 月 27 日,王进飞持有申请
人 16.16%的股份,其一致行动人江苏帝奥因被司法执行、拍卖等原因持股比例不断降
低,从 2019 年底的 15.71%降至 2020 年 10 月 27 日的 5.98%。申请人称实际控制人为张
永明及其配偶林玲,持股 23.67%,2018 年 9 月 1 日,王进飞将其持有的公司 6.23%股
份对应的提案权、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张永明行使。报告期内,王进飞因私刻申请人公章并冒用上市公司名义对外担保,导致申请人涉及多起诉讼纠纷。
请申请人:(1)说明 2015 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时及之后,申请
人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及变动情况;(2)结合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召开及审议表决情况、董事监事及高管提名及任命情况、王进飞及江苏帝奥对申请人公司治理的影响及控制情况、王进飞将部分股份提案权及表决权不可撤销委托给申请人实际控制人张永明等情况,说明申请人实际控制人认定是否准确,王进飞及江苏帝奥是否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是否实质上仍为申请人实际控制人之一;(3)说明王进飞私刻申请人公章并冒用上市公司名义对外担保是否涉及刑事犯罪、是否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及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4)说明江苏帝奥 2020 年以来股份变动的具体情况及原因,王进飞及其控制的江苏帝奥等企业所负的大额债务、涉及的诉讼纠纷情况、持有的申请人股份预计后续变动情况,是否存在持股数量及比例进一步大额变动的风险,申请人控制权或实际控制人是否将发生变更;(5)结合上述问题说明申请人是否通过不认定王进飞为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来规避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发行条件,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
请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说明核查方式、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答复:
一、说明 2015 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时及之后,申请人实际控制
人的认定及变动情况
(一)2015 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发行人 2015 年发行股份从北京天佑、江苏天佑等交易对方处购买南京奥特佳 100%
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前,王进飞未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通过其控制的江苏帝奥持有发
行人 42.54%的股份,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2015 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王进飞仍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原因如下:
1、王进飞及其一致行动人江苏帝奥合计持有发行人 30%以上股份,且比第二大持
股方高出 10%以上
2015 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王进飞直接及通过江苏帝奥间接
持有发行人 16.14%、16.73%的股份,合计持有发行人 32.87%的股份,为发行人第一大持股方;江苏天佑及北京天佑分别持有发行人 11.78%和10.83%的股份,合计持有 22.61%的股份,为发行人第二大持股方。
2、王进飞及其一致行动人江苏帝奥能够对发行人董事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2015 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发行人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包括非独立董事 6 名和独立董事 3 名。控股股东江苏帝奥提名推荐 4 名非独立董事,北
京天佑、江苏天佑各提名推荐 1 名非独立董事。王进飞及其一致行动人江苏帝奥可以控制董事会的多数人选,对董事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可以有效保持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3、江苏天佑、北京天佑及其实际控制人张永明承诺 2015 年交易完成后 36 个月内
不谋求发行人实际控制权
江苏天佑、北京天佑及其实际控制人张永明分别出具承诺,在 2015 年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交易完成后 36 个月内,不通过任何方式谋求对发行人的控制地位,不与发行人其他任何股东采取一致行动,不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发行人其他股东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发行人股份表决权。
(二)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变动情况
1、2018年9月表决权委托的情况
2018年9月(距2015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已超过36个月),王进飞与张永明签署《授权委托书》,王进飞将其持有的公司6.23%股份(包括该股份获得的发行人以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的股份;于授权委托书签署时,为195,083,692股)的提案权、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张永明行使,在王进飞持有发行人6.23%及以上股份期间持续有效。
本次表决权委托的原因如下:
(1)王进飞涉嫌伪造发行人公司印章,导致发行人涉及多起诉讼,发行人多个银行账户被冻结,受到多家银行的风险关注,对上市公司的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变更实际控制人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和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
(2)王进飞因年事已高,其个人已分别辞任发行人总经理、董事长职务,其女儿及女婿也于2018年8月辞任发行人董事职务,不再实际参与公司具体管理;
(3)王进飞有意让出实际控制权,且张永明有意受让王进飞持有的约6%股份,但王进飞由于债务缠身,其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几乎全部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无法进行股份转让和过户,因此经双方商讨通过上述表决权委托方式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有助于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2、实际控制人由王进飞变更为张永明
上述表决权委托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由王进飞变更为张永明,原因如下:
(1)因上述表决权委托,张永明直接及间接持有的表决权超过王进飞及其控制的江苏帝奥合计持有的表决权
上述表决权委托后,王进飞及其控制的江苏帝奥合计享有的表决权股份比例为26.18%;张永明直接及间接合计享有的表决权股份比例为29.90%(包括张永明通过表决权委托方式获得的表决权和其控制的北京天佑、江苏天佑、西藏天佑合计持有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2)张永明能够对发行人董事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在上述表决权委托时,张永明计划在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2018年11月换届时调整董事、监事人员安排,并通过董事会任命高级管理人员。2018年10月,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张永明控制的北京天佑提名推荐了全部6名非独立董事,因此张永明能够对发行人董事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发行人2015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前及之后,实际控制人均为王进飞;2018年9月表决权委托后,实际控制人由王进飞变更为张永明。
二、结合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召开及审议表决情况、董事监事及高管提名及任命情况、王进飞及江苏帝奥对申请人公司治理的影响及控制情况、王进飞将部分股份提案权及表决权不可撤销委托给申请人实际控制人张永明等情况,说明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是否准确,王进飞及江苏帝奥是否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是否实质上仍为申请人实际控制人之一
(一)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召开及审议表决情况、董事监事及高管提名及任命情况、王进飞及江苏帝奥对申请人公司治理的影响及控制情况、王进飞将部分股份提案权及表决权不可撤销委托给申请人实际控制人张永明等情况
1、股东大会召开及审议表决情况
报告期初至今,发行人共召开 12 次股东大会,王进飞及其一致行动人江苏帝奥,
江苏天佑、北京天佑及其一致行动人西藏天佑均作为股东出席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2018 年 9 月表决权委托后张永明作为 6.23%股权的受托方出席发行人股东大会,上述各方按其各自享有的表决权和各自真实意愿投票表决。前述各方参加股东大会及表决的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参加股东大会会议次数 表决情况
王进飞 12 对表决议案均投同意票
江苏帝奥 12 对表决议案均投同意票
北京天佑 12 对表决议案均投同意票
江苏天佑 12 对表决议案均投同意票
西藏天佑 12 对表决议案均投同意票
张永明 6 对表决议案均投同意票
2、董事会召开及审议表决情况
报告期初至今,王进飞未担任发行人董事,王进飞之女王艳妍、女婿周觅曾担任发行人董事。张永明自报告期初至今一直担任公司董事。前述各方在报告期初至今参加董
事会及表决的情况如下:
报告期初至今的 报告期初至今 报告期初至今任
姓名 任职期间 任职期间内召 职期间内 表决情况
开会议次数 参加会议次数
王艳妍 报告期初至2018年8 15 15 对表决议案均投同意票,涉
月 及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
周觅 2017 年 2 月至 2018 14 14 对表决议案均投同意票
年 8 月
张永明 报告期初至今 38 38 对表决议案均投同意票,涉
及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
3、监事会召开及审议表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