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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飞 达:2009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0-05-22

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1
    股票简称:金飞达 股票代码:002239 公告编号:2010-018
    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增、变更和否决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情况,公司已于2010 年4 月24 日在《证券
    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进行了公告。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0 年5 月21 日上午9:00;
    (2)、召开地点:本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进飞先生;
    (6)、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 名,代表股14,676.5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份的73.02%。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聘请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孙立、路少红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会议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2
    表决结果:其中同意票为14,676.5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弃权票0 股;反对票为0 股。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其中同意票为14,676.5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弃权票为0 股;反对票为0 股。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其中同意票为14,676.5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弃权票为0 股;反对票为0 股。
    4、审议通过了《200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
    表决结果:其中同意票为14,676.5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弃权票为0 股;反对票为0 股。
    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09年年末总股本201,000,000股为基数,按
    每10股派送现金0.50元(含税)。
    2009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1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继续聘请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0 年度财务审计机
    构。
    表决结果:其中同意票为14,676.5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弃权票为0 股;反对票为0 股。
    6、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其中同意票为14,676.5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弃权票为0 股;反对票为0 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
    表决结果:其中同意票为14,676.5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弃权票为0 股;反对票为0 股。
    8、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四家控股子公司25%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其中同意票为14,676.5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弃权票为0 股;反对票为0 股。
    议案7 与8 为相互依存关系。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3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张晏维先生、窦钰先生和刘林青先生
    向大会分别作了2009年度工作的述职报告。公司独立董事2009年度述职报告
    全文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情况:
    1、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2、律师姓名: 孙 立、路少红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因此,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
    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