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恒康医疗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1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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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2年9月1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独一味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草案”),拟以6.1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公
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中层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等103人授予共计1238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
此发表了独立意见,随后公司将完整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2012年10月29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独一味生物制药股
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修
订稿”),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2年11月14日,公司召开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修订稿及其摘要。
5、2013年2月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授予日为2013年2月5日,公司独立董事对
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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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3年3月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激励
对象调整为82人,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调整为1082.2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
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13年3月26日,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手续。公司股份总数由原来的429,640,000股增加至
440,462,000股。
8、2014年2月28日,公司实施了2013年度权益分配方案,以总股本
440,462,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4股,并派1元现金,公司总股
本变为616,646,800股。
二、回购注销数量、价格及依据
2014年3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并注销
离职激励对象魏晓丽、慕向阳、黄玉三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266,000股,激励对象刘黎佳因2014年离职不符合股权激励计划剩余两期的激励
条件,其持有的剩余两期共计70%的限制性股票9,800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激
励对象雷强因2013年业绩考核不合格不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条件,其
持有的30%股权激励股票42,000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回购价格4.3857元/股。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17,800股。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
十四节本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第十五节回购注销的原则”的相关规定,
鉴于激励对象魏晓丽、慕向阳、黄玉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公司回购并
注销魏晓丽、慕向阳、黄玉三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266,000股,
刘黎佳因2014年离职不符合剩余两期的激励条件,同意公司回购并注销刘黎佳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70%的限制性股票9,800股,雷强因2013年度业绩考核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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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不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期解锁条件,同意公司回购并注销雷强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30%的限制性股票42,000股,回购价格4.3857元/股。本次回购注
销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单价的计算结果准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
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四、监事会核实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认为:公司激
励对象魏晓丽、慕向阳、黄玉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刘黎佳因2014年离职不
符合剩余两期的激励条件,雷强因2013年度业绩考核不合格不符合股权激励计划
第一期解锁期解锁条件,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第十四节本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第十五节回购注销的原则”的相关规
定,同意公司回购并注销魏晓丽、慕向阳、黄玉、刘黎佳、雷强已获授但尚未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17,800股,回购价格4.3857元/股。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
股票的数量及单价的计算结果准确。董事会实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五、律师意见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龚星铭律师、覃睿律师认认为,公司实施本次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激励计划》的规定,已经公司第三届第二
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行为合法、合规。
六、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