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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新材:关于收到法院裁定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14

宏达新材:关于收到法院裁定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1-098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裁定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宏达新材”)于近日接到股东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江苏伟伦”)通知,获悉其收到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1)苏11 执 171 号之二](以下简称“《执行裁定书》”)。基于《执行裁定书》将发生本次权益变动,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控制权拟变更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鸿孜”)此前所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因上海鸿孜与江苏伟伦之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被法院执行,后经两次拍卖,仍有 86,460,000 股流拍,详情请见公司此前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票被第二次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96)等相关公告。

  近日,公司接到江苏伟伦通知,获悉其收到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经法院裁定:将被执行人上海鸿孜持有的宏达新材股票 8,646 万股作价 343,764,960元抵偿上海鸿孜所欠被执行人江苏伟伦债务。被执行人上海鸿孜持有的宏达新材8646 万股股票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受让人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上述裁定生效且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129,619,343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29.97%),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将变更为江苏伟伦,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朱恩伟先生。
二、受让方基本信息


  (一)受让方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66131172XB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注册地址:扬中市新坝镇新政中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朱恩伟

  注册资本:8696 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高分子材料和机械设备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受让方股权结构情况

  朱恩伟先生持有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股份。

  (三)受让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经公司查询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系统显示江苏伟伦持有 43,159,343 股宏达新材股份,占总股本 9.98%。
三、《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 11 民初 169 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该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诉讼程序中,依据申请执行人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冻结被执行人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
公司持有的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宏达新材,证券代码:002211)股票 8,766 万股。根据申请执行人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本
院于2021 年9 月 22 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 429,706,200 元为起拍价对
上述冻结的被执行人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宏达新材,证券代码:002211)股票其中 8,646 万股进行第
一次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21 年 10 月 9 日,本院以 343,764,960 元

  申请执行人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以被执行人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宏达新材,证券代码:002211)股票 8,646 万股第二拍流拍价 343,764,960 万元抵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所欠债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为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宏达新材,证券代码:002211)8,646 万股作价 343,764,960元抵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所欠债务(过户中由申请执行人垫交的应由被执行人缴纳的税费,从上述抵偿价款中予从扣除)。被执行人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宏达新材,证券代码:002211)8,646 万股股票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受让人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受让人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交纳应负担的相关税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相关股东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上海鸿孜      86,460,000      19.99%                0          0%

江苏伟伦      43,159,343        9.98%      129,619,343      29.97%

  注: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恩伟先生之母龚锦娣女士持有2,276,542 股公司股份,占总股本 0.53%;朱恩伟先生之妹朱燕梅女士持有 1,060,510 股公司股份,占总股本 0.25%。江苏伟伦与公司股东龚锦娣、朱燕梅存在关联关系,但江苏伟伦、龚锦娣、朱燕梅此前曾书面承诺并声明三方非一致行动人。
五、风险提示

  1、本次股权变更后将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本次股权变动是否可能触及要约收购义务尚需江苏伟伦与其关联方核实确认是否可
能存在一致行动人等情况,若存在相关情况,公司与江苏伟伦将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2、此前上海鸿孜曾与杭州科立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该事项将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等事宜。详情请见公司此前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1)等相关公告。现上海鸿孜所持有的大部分公司股份均已被拍卖、抵偿,上海鸿孜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导致《股份转让协议》存在无法继续履行的风险。

  3、本次股权变动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股权变动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最终办理结果请以公司后续披露的相关公告为准。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于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后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材料。

  5、公司将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披露的公告文件,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1)苏 11 民初 169
号];

  2、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1)苏 11 执 171
号之一];

  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1)苏 11 执 171
号之二]。

  特此公告。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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