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以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其部分客户提起诉讼、仲裁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经审查本议案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鸿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鸿翥”)、上海观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观峰”)采取诉讼、仲裁方式向其客户江苏弘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保利民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宏正益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仲裁以追究其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并向预计不能履行未到期合同的相对方提起诉讼,不会对公司的正常业务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有利于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拟提起诉讼的事项。
(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维权费用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经审查本议案认为,公司对上述子公司诉讼、仲裁案件应当支付的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能够为上海鸿翥、上海观峰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有助于其通过诉讼、仲裁手段有效寻求救济以及经营的持续稳定,依法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鸿翥、上海观峰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并非失信被执行人,具备较好的债务偿还能力,且律师费系根据诉讼、仲裁执行到位金额按比例提成,本次担保行为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该项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因此,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本次提
供担保。
独立董事:
董红曼 王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