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宏达新材 股票代码:002211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住 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宏达新材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6,100万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10.49元
预计发行日期:2008年1月23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24,187.7186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08年1月3日
本公司控股股东伟伦投资和实际控制人朱德洪及配偶龚锦娣、儿子朱恩伟、女
儿朱燕梅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本次发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行前股
朱德洪、朱恩伟承诺: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向任
东所持
何其他方转让所持伟伦投资的出资,在锁定三十六个月后每年向任何其他方转让的
股份的
出资不超过所持伟伦投资总出资的25%,并且在锁定三十六个月后伟伦投资每年向
流通限 其他方转让本公司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其离任本公司董
制和股 事、监事、高管职务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伟伦投资的出资且伟伦投资亦不
东对所 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
持股份 本公司股东倪纪芳、施纪洪、郭北琼、张建平、黄来凤、路长全、赵忠秀、曹
忠惠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股份。
自愿锁
本公司董事郭北琼、张建平、路长全、赵忠秀和监事黄来凤承诺:除前述锁定
定承诺
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
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发行人
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等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
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
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1-1-1宏达新材招股说明书 重大事项提示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伟伦投资和实际控制人朱德洪及配偶龚锦娣、儿子朱恩伟、女儿朱燕梅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朱德洪、朱恩伟承诺: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向任何其他方转让所持伟伦投资的出资,在锁定三十六个月后每年向任何其他方转让的出资不超过所持伟伦投资总出资的25%,并且在锁定三十六个月后伟伦投资每年向其他方转让本公司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其离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职务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伟伦投资的出资且伟伦投资亦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东倪纪芳、施纪洪、郭北琼、张建平、黄来凤、路长全、赵忠秀、曹忠惠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股份。
本公司董事郭北琼、张建平、路长全、赵忠秀和监事黄来凤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截止2007年6月30日,本公司未分配利润为48,034,746.25元。根据公司200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新老股东共享并按同股同权的原则进行分配。
三、本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注意下列风险因素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3万吨/年硅橡胶项目市场风险
根据中国化工信息中心预测,2011年中国高温硅橡胶需求量可达到25.5万吨,至时市场供需缺口达6.5万吨,若考虑到产品结构问题,实际供需缺口可能会达到10万吨。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产品年销量平均增长率为25%,产销率稳定在95%以上,产品供不应求。2006年公司高温硅橡胶产量1.83万吨,销量1.86万吨,根据中国化工信息中心的统计,公司高温硅橡胶产、销量均位居前列。为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公司正积极采取挖潜改造等多项措施扩大生产规模,截止2007年6月30日,公司
1-1-2宏达新材招股说明书 重大事项提示高温硅橡胶生产能力已从2006年末的2.1万吨/年上升到2.4万吨/年。同时公司拟利用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建设3万吨/年硅橡胶改扩建项目,该项目投产后公司高温硅橡胶生产能力将达到5万吨/年(期间将淘汰部分较为陈旧的生产设备)。为抢占市场有利时机,截止2007年6月30日公司已利用自有资金先行投入1,033.9万元用于该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虽然公司主营产品高温硅橡胶的产能扩张计划是经过缜密考虑的,但未来公司产能规模的大幅度提升将给公司现行的研发、采购、生产、销售、售后等各个环节的组织架构、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等方面带来考验。如果研发系统不能提供持续有效的技术支撑,采购、生产系统不能有效降低成本、实现集约化管理,销售系统不能及时根据产品结构制定相应的销售及售后服务模式,将可能带来产能扩大导致的市场风险。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4.5万吨/年有机硅材料项目的市场风险
截止2007年6月30日,本公司主营产品高温硅橡胶生产能力为2.4万吨/年,以每吨有机硅单体最终可生产0.67吨高温硅橡胶计算,相应每年需要有机硅单体约3.58万吨。从有机硅单体到高温硅橡胶生产流程中物料消耗比例关系如下:
1: 0.45 1: 0.96 1: 1.54
有机硅单体 硅氧烷 生胶 混炼胶
1: 0.67
由于自产有机硅单体进而合成硅氧烷的成本大大低于外购硅氧烷成本,可以有效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因此公司计划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实现原材料硅氧烷完全自给的最终战略目标。考虑公司本次拟利用募集资金投资建设3万吨/年硅橡胶改扩建项目,建成投产后公司将形成高温硅橡胶生产能力5万吨/年,届时公司的有机硅单体总需求量将上升为7.46万吨。公司目前处于试生产运营阶段的3万吨/年有机硅单体生产装置正式投产后仍无法满足未来公司对有机硅单体的需求,因此公司计划利用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建设4.5万吨/年有机硅材料改扩建项目。
虽然公司生产的有机硅单体并不计划对外出售,但有机硅单体市场环境的变化仍将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效益,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根据中国化工
1-1-3宏达新材招股说明书 重大事项提示信息中心统计,2006年国内有机硅单体消费量为51.3万吨,国内产量为24万吨,自给率约为47%。在单体供给不足及中国政府反倾销的双重因素影响下(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二(四)1敚谢璧ヌ迳笠档睦舐仕浇细撸碳ば幸挡艿目焖倮┱拧>葜泄ば畔⒅行脑げ猓?010年国内有机硅单体市场将由供不应求转向供求基本平衡,2012年后国内有机硅单体市场将可能供大于求。据此判断,目前有机硅单体生产企业较高的利润率水平未来可能因供求矛盾的缓解而发生一定程度的下降,从而存在市场风险。
(三)原材料硅氧烷价格波动风险
硅氧烷是公司生产主营产品高温硅橡胶最重要的原材料,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1-6月硅氧烷成本占公司产品成本的比例分别为74.42%、80.14%、79.11%、81.13%。受跨国公司倾销及中国政府反倾销的影响,报告期内硅氧烷价格变化幅度较大,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1-6月平均单价(不含税)分别为1.67万元/吨、2.61万元/吨和2.34万元/吨、2.25万元/吨,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0%。硅氧烷价格的大幅波动对公司产品的毛利率及经营业绩可能带来不利影响。
公司凭借自身行业优势地位,通过加强精细化管理、提高原材料利用率、调整产品结构等措施,确保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1-6月公司毛利率逐年稳定提高,分别为15.26%、17.15%、18.66%、18.49%,有效地化解了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带来的风险。
(四)原材料硅氧烷采购较为集中风险
因报告期内硅氧烷国内市场供应不足、价格波动幅度较大且不同供应商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因此公司通过与境外主要供应商长期合作的形式稳定硅氧烷供应并获得采购价格上的优惠。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1-6月公司向日本东工KOSEN株式会社采购硅氧烷的金额占公司硅氧烷总采购额的比例分别为82.32%、74.66%、54.66%、57.50%,存在原材料硅氧烷采购较为集中的风险。
为了控制单一供应商可能带来的经营风险,随着国内硅氧烷市场供应量的逐步提升、产品质量的不断改善,报告期内公司从日本东工KOSEN株式会社采购的硅氧烷金额占硅氧烷总采购金额的比例正逐步下降至更为合理的水平。在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已建成正处于试生产运营阶段的3万吨/年有机硅单体项目正式投产后,公司将进
1-1-4宏达新材招股说明书 重大事项提示一步减少硅氧烷的外购量。在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4.5万吨/年有机硅材料改扩建项目正式投产后公司将实现硅氧烷完全自给的最终战略目标。
(五)诉讼风险
2007年12月29日,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星火有机硅厂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该单位与本公司均系有机硅单体及相关产品的研制、生产和销售企业,相互有竞争关系。主要由于本公司聘用的技术工人中部分来自该单位,其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停止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49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目前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2007年12月19日,江苏省科学技术厅、镇江市科学技术局及镇江市知识产权局已出具《证明》,证明本公司3万吨/年有机硅单体项目生产工艺技术来源合法、可靠。2007年12月19日,本公司控股股东伟伦投资出具《承诺函》,承诺本公司现有3万吨/年有机硅单体项目技术来源合法,若因本公司现有3万吨/年有机硅单体项目技术来源造成本公司一切损失,由伟伦投资给予本公司足额补偿。对于上述诉讼事项,伟伦投资又于2008年1月3日出具《承诺函》,承诺3万吨/年有机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