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1-033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及董事会授权期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0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并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于 2020年 8 月 1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对前述非公开发行方案作出调整。根据上述会议决议,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有效期为自上述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0 年 4 月 11 日、2020 年 4 月 2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0 年 9 月 21 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并于 2020 年 10 月 13 日收到中
国证监会出具的书面核准文件,公司本次发行自核准发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即有效期至 2021 年 9 月 27 日)。
为保证本次发行的延续性和有效性、确保非公开有关事宜顺利推进,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非公开
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董事会授权期限的议案》,决定将本次非公开方
案股东大会决议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延长至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核准批文规定的十二个月
有效期截止日(2021 年 9 月 27 日)。
除上述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股东大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的有效期外,本次发行的其他事项保持不变。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