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正前 修正后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
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 2008 年 1 月 10 日经中 第三条 公司于 2008 年 1 月 10 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500 万股,于 2008 年 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1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 3,500 万股,于 2008 年 1 月 30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头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
街道大新路198 号马家龙创新大厦 A栋 601。 街道海珠社区文心五路 11 号汇通大厦 11B。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股份的活动。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事会会议决议。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 让。
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 规定的其他不得转让的情形,董事、监事、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
得超过 50%。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不得转让的情形,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情形的除外。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诉讼。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其他股东的